政策解讀 | 《進口藥材管理辦法》來了 ,幾個問答幫你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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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 2019-06-28 14:06:08
  • (來源於雲南省藥學會)

          5 月 16 日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進口藥材管理辦法》( 總局令第 9 號 ,以下簡稱《辦法》) ,對已施行十餘年的《進口藥材管理辦法 ( 試行 )》進行修訂和完善 。《辦法》共 7 章35條 ,對進口藥材申請 、審批 、備案 、口岸檢驗 、監督管理 ,以及對進口不符合規定的藥材在各環節的處置措施 、藥材追溯管理 、法律責任等予以規範 。據介紹 ,該《辦法》自 2020 年1 月 1 日起實施 ,預計進口藥材審批時間將縮短一半以上 。

          《進口藥材管理辦法》解讀
          Q: 可申請進口的藥材品種有哪些 ?
          A: 申請進口的藥材應當是中國藥典現行版 、進口藥材標準及部頒標準等收載的品種 。同時,為保證少數民族地區用藥需求 ,對未收載入國家藥品標準的 ,但相應的省 、自治區藥材標準收載的少數民族藥材也可申請進口 ,供當地習用 。
          Q: 藥材進口單位需具備哪些資質 ?
          A: 進口單位應當是中國境內的中成藥上市許可持有人 、中藥生產企業 ,以及具有中藥材或者中藥飲片經營範圍的藥品經營企業 。考慮藥材不同於製劑 ,其儲存和養護有特殊的要求 ,以避免發黴 、蟲蛀 ,且通常單次進口量較大 ,為保證藥材質量 ,要求藥品經營企業需具有中藥材或中藥飲片經營範圍 。
          Q: 哪些藥材品種可列入《非首次進口藥材品種目錄》 ?
          A:原《進口藥材管理辦法》試行期間 ,國家藥品監管部門已發布兩批《非首次進口藥材品種目錄》 ,包括 73 個品種 ,目錄中涉及藥材名稱 、執行標準以及藥材的產地 ,如哈薩克斯坦產的甘草 、馬來西亞產的血竭 。下一步 ,國家藥監局會適時對目錄進行修訂 。
          Q: 首次進口程序適用哪些情形 ?
          A: 申請人第一次進口《非首次進口藥材品種目錄》以外的品種 ,需按首次進口程序申報 。當其再次從該國家進口該品種時 ,則按非首次進口的程序辦理進口 。但其他申請人不能“搭便車” ,其第一次從該國家進口該品種時仍需按首次進口程序申報 。之所以規定到具體的“申
    請人” ,主要有以下考慮 :進口藥材的貨源一般是進口單位的商業秘密 ,其他申請人找到相同的貨源存有難度 ;其次 ,藥材講究產地 ,講究道地性 ,規定到具體的“申請人” ,可固定貨源 ,有利於保證藥材的質量 。
          Q: 如何辦理進口藥材的審批 ?
          A: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 ,方便申請人 ,對首次進口藥材 ,國家藥監局委托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批 。申請人應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進口,其所在地省級藥品檢驗機構承擔樣品檢驗工作 。對符合要求的 ,發給一次性進口藥材批件 。對非首次進口藥材的進口程序進行簡化 ,進口單位可直接辦理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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