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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述
本指導原則中的溶出度儀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5年版
,以下簡稱《中國藥典》)四部通則〈0931〉溶出度與釋放度測定法中第一法和第二法的儀器裝置
。為保證體外溶出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和重現性
,所使用的溶出度儀應滿足《中國藥典》要求
,同時還需滿足本指導原則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
。
二
、驗證前檢查
目視檢查以下部件
:
(一)溶出杯
:杯體光滑
,無凹陷或凸起
,無劃痕
、裂痕
、殘渣等缺陷
。
(二)籃
:籃體無鏽蝕
,無網眼堵塞或網線伸出
,無網眼或籃體變形等現象
。
(三)籃(槳)軸
:籃(槳)軸無鏽蝕
,槳麵塗層(Teflon或其他塗層)光滑
、無脫落
。
三
、測量工具
可采用單一測量工具(如傾角儀
、百分表
、轉速表和溫度計等)
,也可采用模塊化的集成測量工具
。各種測量工具均應符合相關的計量要求
。
四
、技術要求
對溶出度儀進行機械驗證時
,應將待測部件置於正常試驗位置
,按以下方法進行驗證
。
(一)溶出度儀水平度
在溶出杯的水平麵板上從兩個垂直方向上測量
,兩次測量的數值均不得超出0.5°
。
(二)籃(槳)軸垂直度
緊貼籃(槳)軸測量垂直度
,再沿籃(槳)軸旋轉90°測量
,每根籃(槳)軸兩次測量的數值均不得超出90.0°±0.5°
。
(三)溶出杯垂直度
沿溶出杯內壁(避免觸及溶出杯底部圓弧部分)測量垂直度
,再沿內壁旋轉90°測量
,每個溶出杯兩次測量的數值均不得超出90.0°±1.0°
。
(四)溶出杯與籃(槳)軸同軸度
可通過在溶出杯圓柱體內的籃(槳)軸上下各取一個點
,以籃(槳)軸為中心旋轉一周
,測量籃(槳)軸與溶出杯內壁距離的變化
,來表征溶出杯垂直軸與籃(槳)軸的偏離
。一個測量點位於溶出杯上部靠近溶出杯上緣
,另一個測量點位於溶出杯圓柱體內靠近籃(槳葉)上方
。每個溶出杯在2個點測量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均不得超出2.0mm
。
通過了垂直度與同軸度驗證的籃軸
、槳和溶出杯均應編號
,在溶出杯上緣與固定裝置相連的位置上做好標記
。在進行溶出度試驗時
,應將各籃軸
、槳和溶出杯放在原已通過驗證的位置上
,保持各溶出杯與固定裝置的相對位置不變
。為滿足同軸度要求
,在調整了溶出杯的位置後應重新驗證其垂直度
。
(五)籃(槳)軸擺動
在籃(槳葉)上方約20mm處測量
。籃(槳)軸以每分鍾50轉旋轉時
,連續測量15秒
,每根籃(槳)軸測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不得超出1.0mm
。
(六)籃擺動
在籃下緣處測量
。籃軸以每分鍾50轉旋轉時
,連續測量15秒
,每個籃測量的最大值與最小值之差不得超出1.0mm
。
通過了擺動驗證的籃應編號
,在進行溶出度試驗時
,應將各籃放在原已通過驗證的位置上
,保持與固定裝置的相對位置不變
。
(七)籃(槳)深度
測量每個溶出杯內籃(槳)下緣與溶出杯底部的距離
,均應為25mm±2mm
。
(八)籃(槳)軸轉速
將籃(槳)軸的轉速設定在每分鍾50(100)轉
,連續記錄60秒
,各籃(槳)軸的轉速均應在50(100)±4%轉範圍內
。
(九)溶出杯內溫度
設定溶出度儀的水浴溫度
,取水900ml
,置各溶出杯中
,待溫度恒定後
,測量各溶出杯內溶出介質的溫度
,均應為37℃±0.5℃。
(十)振動
溶出度儀運轉時
,整套裝置應保持平穩
,均不應產生明顯的晃動或振動(包括所處的環境)
。
五
、機械驗證周期
溶出度儀在安裝
、移動
、維修後
,均應對其進行機械驗證
。通常每6個月驗證一次
,也可根據儀器使用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
。
體外溶出試驗作為口服固體製劑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技術手段
,是體外評價樣品質量
、判斷藥物療效的有效藥學研究手段
,為保證體外溶出試驗數據的準確性和重現性
,對所使用的溶出儀進行械驗證是非常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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