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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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 2010-06-07 13:14:41
  • 各州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 :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59號)的規定 ,結合我省實際 ,經過專家評審 ,並報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準 ,現將《雲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印發各地 ,請遵照執行 。

        一 、2010年版《藥品目錄》在2009年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基礎上 ,根據臨床醫藥科技進步與參保人員用藥需求變化 ,適當擴大了用藥範圍和提高了用藥水平 。本版《藥品目錄》適用於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是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 、強化醫療服務管理的政策依據及標準 。

        二 、《藥品目錄》分西藥 、中成藥和中藥飲片3部分 。其中 ,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用準入法 ,規定基金準予支付費用的藥品 ,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 、乙類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 、乙類 ,按規定全額報銷 ;中藥飲片部分用排除法 ,規定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藥品 。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 、中成藥和目錄外中藥飲片所發生的費用 ,具體給付標準按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

        三 、統籌地區對於甲類藥品 ,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 ,不得再另行設定個人自付比例 。對於乙類藥品可根據基金承受能力 ,先設定一定的個人自付比例 ,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給付 。進入《雲南省基本藥物目錄》內的乙類藥品參照《藥品目錄》甲類藥品管理,報銷比例高於其他乙類藥品 。

        四 、對於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 、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 ,參保人員使用且符合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 ,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不符合公共衛生支付範圍的 ,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

        五 、我省《藥品目錄》通用名和商品名 、異名對應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對應後的數據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息中心導入信息係統 ,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統一使用 。各統籌地不得對《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商品名進行限製 、不得以任何名義調整《藥品目錄》或另行製訂藥品目錄 、擴大支付範圍 。

        六 、各統籌地區要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使用《藥品目錄》的管理 。醫師開具西藥處方須符合西醫疾病診治原則 ,開具中成藥處方須遵循中醫辯證施治原則和理法方藥 ,對於每一最小分類下的同類藥品原則上不宜疊加使用 。對按西醫診斷開具中成藥 、按中醫診斷開具西藥等不合理用藥 、重複用藥和藥物濫用等 ,要明確相應的處罰措施並納入定點協議管理 。要采取措施鼓勵醫師按照先甲類後乙類 、先口服製劑後注射製劑 、先常釋劑型後緩(控)釋劑型等原則選擇藥品 ,鼓勵藥師在調配藥品時首先選擇相同品種劑型中價格低廉的藥品 。

        七 、各統籌地區要完善藥品費用審核辦法 ,嚴格藥品費用支付管理。要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使用《藥品目錄》的情況 ,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定點服務考核範圍 ,並進一步完善管理考核指標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2010年版《藥品目錄》未列入的放射性同位素類藥物 ,將納入醫療服務項目範圍進行管理 ,在具體辦法出台前仍可按原有政策執行 。對於《藥品目錄》內的影像診斷用藥 ,要結合醫療服務項目管理 ,加強費用的審核支付 。

        八 、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用藥分類支付管理辦法 。對於《藥品目錄》內同一品種劑型規格的藥品 ,可探索設定最高支付限額標準 。對乙類藥品中主要起輔助治療作用的藥品 ,可適當加大個人自付比例 ,拉開與其他乙類藥品的支付比例檔次 。對臨床緊急搶救與特殊疾病治療所必需的目錄外藥品 ,要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申報製度並明確相應的審核管理辦法 。

        九 、未列入《藥品目錄》但由目錄內西藥品種組成的複合藥(包括含藥大輸液) ,如果其中標價格不高於其所組成藥品平均中標價格之和的 ,可視同乙類藥品按規定予以支付 。此類複合藥名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確定 。

        十 、對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治療性醫院製劑,由定點醫療機構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部門申報 ,在征求谘詢專家意見的基礎上 ,製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用藥範圍的醫院製劑目錄 ,納入支付範圍的醫院製劑按乙類藥品管理 。《藥品目錄》中的民族藥按乙類藥品支付 。

        十一 、《藥品目錄》(2010年版)於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執行 ,原《雲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5年版)在完成過渡後停止使用 。

        十二 、《藥品目錄》在實施過程中 ,依據藥品使用情況 ,遵循醫學原則 ,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做必要的調整 。

        十三 、本《藥品目錄》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各統籌地區要加強對《藥品目錄》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如有問題 ,要及時報告 。

    聯係人:和建清   聯係電話:(0871)71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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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Ο一Ο年 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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